汽車貨物運輸規則
來源:www.cchuizhong.com 發布時間:2019-08-23
一 總 則
1.為保護泰興貨物運輸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明確承運人、托運人、收貨人以及其他有關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維護正常的道路貨物運輸秩序,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製定本規則。
2.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營業性汽車貨物運輸及相關的貨物搬運裝卸、汽車貨物運輸服務等活動,應遵守本規則。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汽車運輸與其他運輸方式實行貨物聯運的適用本規則。拖拉機及其他機動車、非機動車輛從事貨物運輸的,可參照本規則執行。
3.本規則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承運人,是指使用泰興貨物運輸並與托運人訂立貨物運輸合同的經營者。
(二)托運人,是指與承運人訂立貨物運輸合同的單位和個人。
(三)收貨人,是指貨物運輸合同中托運人指定提取貨物的單位和個人。
(四)泰興貨物運輸代辦人(以下簡稱貨運代辦人),是指以自己的名義承攬貨物並分別與托運人、承運人訂立貨物運輸合同的經營者。
(五)站場經營人,是指在站、場範圍內從事貨物倉儲、堆存、包裝、搬運裝卸等業務的經營者。
(六)運輸期限,是由承托雙方共同約定的貨物起運、到達目的地的具體時間。末約定運輸期限的,從起運日起,按200千米為1日運距,用運輸裏程除每日運距,計算運輸期限。
(七)承運責任期間,是指承運人自接受貨物起至將貨物交付收貨人(包括按照有關規定移交給有關部門)止,貨物處於承運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時間。本條規定不影響承運人與托運人就貨物在裝車前和卸車後對承擔的責任達成的協議。
(八)搬運裝卸,是指貨物運輸起訖兩端利用人力或機械將貨物裝上、卸下車輛,並搬運到指定位置的作業。人力搬運距離不超過200米,機械搬運不超過400米(站、場作業區內貨物搬運除外)。
二 泰興貨物運輸基本條件
1. 承運人、托運人與運輸車輛
(四) 承運人、托運人、貨運代辦人在簽訂和履行汽車貨物運輸合同時,應遵守法律和有關的運輸法規、行政規章。
(五) 承運人應根據承運貨物的需要,按貨物的不同特性,提供技術狀況良好、經濟適用的車輛,並能滿足所運貨物重量的要求。使用的車輛、容器應做到外觀整潔,車體、容器內幹淨無殘留物。
(六) 承運特種貨物的車輛和集裝箱運輸車輛,需配備符合運輸要求的特殊裝置或專用設備。
2. 運輸類別
(七) 托運人一次托運貨物計費重量3噸及以下的,為零擔貨物運輸。
(八)托運人一次托運貨物計費重量3噸以上或不足3噸,但其性質、體積、形狀需要一輛汽車運輸的,為整批貨物運輸。
(九) 因貨物的體積、重量的要求,需要大型或專用汽車運輸的,為大型特型笨重物件運輸。
(十)采用集裝箱為容器,使用汽車運輸的,為集裝箱汽車運輸。
(十一) 在規定的距離和時間內將貨物運達目的地的,為快件貨物運輸;應托運人要求,采取即托即運的,為特快件貨物運輸。
(十二) 承運《危險貨物品名表》列名的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危險貨物和雖未列入《危險貨物品名表》但具有危險貨物性質的新產品,為危險貨物汽車運輸。
(十三) 采用裝有出租營業標誌的小型貨運汽車,供貨主臨時雇用,並按時間、裏程和規定費率收取運輸費用的,為出租汽車貨運。
(十四) 為個人或單位搬遷提供運輸和搬運裝卸服務,並按規定收取費用的,為搬家貨物運輸。
3.貨物種類
(十五) 貨物在運輸、裝卸、保管中無特殊要求的,為普通貨物。普通貨物分為三等。
(十六) 貨物在運輸、裝卸、保管中需采取特殊措施的,為特種貨物。特種貨物分為四類。
(十七) 貨物每立方米體積重量不足333千克的,為輕泡貨物。其體積按貨物(有包裝的按貨物包裝)外廓、長、寬部位尺寸計算。
4. 貨物保險與貨物保價運輸
(十八) 貨物運輸有貨物保險和貨物保價運輸兩種投保方式,采取自願投保的原則,由托運人自行確定。
(十九) 貨物保險由托運人向保險公司投保,也可以委托承運人代辦。
(二十) 貨物保價運輸是按保價貨物辦理承托運手續,在發生貨物賠償時,按托運人聲明價格及貨物損壞程度予以賠償的貨物運輸。托運人一張運單托運的貨物隻能選擇保價或不保價。
(二十一) 托運人選擇貨物保價運輸時,申報的貨物價值不得超過貨物本身的實際價值;保價運輸為全程保價。
(二十二) 分程運輸或多個承運人承擔運輸,保價費由程承運人(貨運代辦人)與後程承運人協商,並在運輸合同中注明。承運人之間沒有協議的按無保價運輸辦理,各自承擔責任。
(二十三) 辦理保價運輸的貨物,應在運輸合同上加蓋“保價運輸”戳記。保價費按不超過貨物保價金額的7‰收取。
三 運輸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和解除
1. 合同的訂立
(二十四) 汽車貨物運輸合同采用書麵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書麵形式合同種類分為定期運輸合同、一次性運輸合同、道路貨物運單(以下簡稱運單)。汽車貨物運輸合同由承運人或托運人本著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
【二十五】 定期汽車貨物運輸合同應包含下列基本內容:
(一)托運人、收貨人和承運人的名稱(姓名)、地址(住所)、電話、郵政編碼;
(二)貨物的種類、名稱、性質;
(三)貨物重量、數量或月、季、年度貨物批量;
(四)起運地、到達地;
(五)運輸質量;
(六)合同期限;
(七)裝卸責任;
(八)貨物價值,是否保價、保險;
(九)運輸費用的結算方式;
(十)違約責任;
(十一)解決爭議的方法。
【二十六】 一次性運輸合同、運單應包含以下基本內容:
(一)托運人;收貨人和承運人的名稱(姓名)、地址(住所)、電話、郵政編碼;
(二)貨物名稱、性質、重量、數量、體積;
(三)裝貨地點、卸貨地點、運距;
(四)貨物的包裝方式;
(五)承運日期和運到期限;
(六)運輸質量;
(七)裝卸責任;
(八)貨物價值,是否保價、保險;
(九)運輸費用的結算方式;
(十)違約責任;
(十一)解決爭議的方法。
【二十七】 定期運輸合同適用於承運人、托運人、貨運代辦人之間商定的時期內的批量貨物運輸。
一次性運輸合同適用於每次貨物運輸。
承運人、托運人和貨運代辦人簽訂定期運輸合同、一次性運輸合同時,運單視為貨物運輸合同成立的憑證。
在每車次或短途每日多次貨物運輸中,運單視為合同。
【二十八】 汽車貨物運輸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時成立。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